如何行使防禦權(3)應用於偵查庭偵訊程序

此文以被告為地檢署偵查庭到庭應訊為例並說明幾種被告於偵查中可能面臨之情形,因而需要行使『防禦權』之情況,亦可作為偵查所訊問之各款事項而作準備。

第一種情形係偵查庭開庭偵訊有時間管制。
通常是發生於被告到庭應訊時,有相當之意見表示,檢察官因而於偵查庭中以言詞向被告表示有關時間之指示,以致被告無法依自己之意思作陳述,或者連續陳述。

第二種情形係於偵查庭應訊時無法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
此情形常見於被告已先為開庭作各項準備,且於偵查庭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然而檢察官於偵查庭中諭知請被告應針對問題回答,或者檢察官以言詞陳述告訴,移送之要旨作為回答,以致被告無法完成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

第三種情形係於偵查庭應訊時僅能對檢察官所提出之訊問作意見表示。
常見於被告依自己之意思陳述時,檢察官諭知,請被告針對問題回答,所以被告僅能對於所提出之訊問作意見表示。

雖然被告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依自己之意思作陳述,並有機會辯明罪嫌,以及就事件情作連續陳述;然而倘若被告於接受偵查訊問時發生上述情形,亦可於偵查庭中向檢察官以言詞提出以訴狀或文函補陳相關意見、『證據調查』之聲請;此即可避免因情況急迫卻無法辯明罪嫌之情形。

然而倘若被告仍因上述情形發生而情緒激動,且經法警強制帶離法庭外時,那麼陪同之家屬定要冷靜極力安撫被告,以防止更大肢體動作而發生非預期之違法事項;並觀察法警進入偵查庭維持法庭秩序之人數,以利爰文函補陳相關情事。

被告為降低訴訟風險,可於偵查庭接受訊問後,即依偵查訊問之情形陳報予地檢署並聲請函復關於訴狀或文函;其所述及之情事是否有涉及違法之問題,而此即為被告為上述情事而行使『防禦權』之方法,如此亦能評估是否有非預期之罪責發生,及避免審判狀況更複雜。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di0qLpLzBbc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