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用非友性證人

一般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行主詰問,大抵是有利於該造當事人之『友性證人』,然而就實務經驗而言,法院依職權而許可傳喚『非友性證人』、『敵性證人』出庭進行詰問,對於訴訟案件當事人來說已是不可忽視與漠視之情形,然而該如何應用『非友性證人』,來作為我們向法院提出特定聲請或主張時的主要論述以積極平衡得失呢?

首先,倘若爰字面詞義與相關詞彙來詮釋『非友性證人』和『敵性證人』等法律事項以應用於訴狀或文函中,上述法律事項意思雖相同,但以實際情形觀察,『敵性證人』相對於『非友性證人』來說,的確更常出現於網路文章中。然而為突顯當事人之意見表示更為正向,亦貼近條文說明中有註解之相關法律事項詞彙,故而本文係以『非友性證人』說明。

關於『非友性證人』如何應用於實際訴訟中,此以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即為被告舉例說明,倘若檢察官、辯護人、代理人,或另一當事人,聲請傳喚對於被告不利之證人,例如『被害人到庭』應訊作證,且由法院依職權准許的話,即為他造聲請傳喚『非友性證人』到庭作證,而其證言係可能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酌並予以採信,而對被告有不利之判決或裁示。

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當事人可於審判程序中扮演積極角色,為法院傳喚『非友性證人』之裁示,先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提出以訴狀或文函補陳其相關之意見表示,以利當事人行使有利之防禦權,例如聲請先行請調查書證,取代先調查文書以外之證言等等

關於上述如何應用『非友性證人』之說明係為將訴訟所衍生之風險降至最低,以俾利訟安亦得即時維護其法律權益。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ELz6MFXoE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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