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1)應用於刑事案件審理單

此文係以『過失傷害』之公訴案件為背景說明當事人即被告可依『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裡有無記載相關應辦理事項,來判別法官於開庭審理案件時可能訊問被告之問題,且以此先行準備可能行使『防禦權』之事項。

此乃因『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之格式內容可能隨法院刑事庭之股別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被告於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時需格外留意此書面文件所記載之事項內容,如此可有助於被告判別法官於開庭審理案件時可能訊問被告之問題。此舉例說明如:『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有無記載『庭前移付調解』,或有無記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又或者有無記載有關『公務電話紀錄』等項目,皆是訴訟進行當中,被告為維護訴訟權益而行使『防禦權』而得預先準備的事項。

而此文係以『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有無記載『公務電話紀錄』之事項作說明。倘若當事人即被告於訴訟進行中係確實以電話與司法人員如書記官聯繫有關訴訟相關事項,則建議被告為考量案件情形,可先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有無記載『公務電話紀錄』該事項,倘若『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未記載此項目,則被告可檢閱『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是否附於法院卷宗內,以檢核其內容是否與通話內容相符。

然而如果『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所記載之內容有違背事實疏漏之情形,且可能損及被告之相關權益,那麼被告為維護自身訴訟權益,建議仍應行使『防禦權』而另行具狀或文函予法院以補陳電話紀錄之意思表示,以作為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事由,而得以確認通話紀錄內容,是否與書狀或文函所述及之內容相符,以避免損及相關權益。

反之,倘若『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未附於法院卷宗內,被告為保護自身權益,建議亦可另行具狀或文函予法院以補陳電話紀錄之意思表示。綜上,當事人即被告與書記官以電話聯繫訴訟相關內容時,建議即應注意言詞內容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以避免衍生其它法律事件,進而影嚮訴訟相關權益,以俾利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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