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2)應用於刑事案件審理單

此文係以『過失傷害』之公訴案件為背景說明當事人即被告可依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所記載應通知地檢署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為各款事項之處理,而可知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是可訊問、或以閳明方式來表示起訴書中所記載被告犯罪的事實,以及所犯法條,而此事關法院審判範圍,以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所以被告為維護訴訟權益,最好預先為此,作相關準備以行使『防禦權』。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檢察官依其權責不僅可對於當事人即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表示意見,也對聲請調查之證據依法陳述意見,亦可對於被告相關之訴訟權益提出疑義,舉例說明如該案件已裁定被告配偶被告輔佐人,然而檢察官仍可向法官聲請再審酌被告配偶有擔任被告輔佐人之必要性,或是於法庭中因被告積極行使『防禦權』而向法官提出疑義等意思表示,法官亦會依檢察官之意思表示而審酌相關曉諭,或者訊問被告相關之情事。故而爰上述案例可證檢察官於法院刑事公訴案件審理當中具有一定的主導性,且檢察官於法庭中所提出之意思表示,也可能會影嚮法官於法庭中之相關裁示,尤其是影嚮案件之審理甚鉅之『證據調查』事項。

因此法院於審理刑事公訴案件中,倘若檢察官不斷對被告相關之訴訟權益提出疑義,法官又尚未對被告聲請『證據調查』作出裁示曉諭檢察官又有另行向法官請求審酌被告以文函聲請『證據調查』是否和案件有無關聯性之情形;那麼被告為維護訴訟權益,建議仍應行使『防禦權』而爰具狀文函予法官供再次陳明有關依法聲請『證據調查』之主張與依據,以避免相關權益未依法伸張,而最終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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