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3)應用於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

繼上篇文章以『過失傷害』之公訴案件為背景,舉出被告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而檢核有相關疑義之情形,被告為維護相關權益而爰書狀或文函以陳明相關疑義事項,並聲請『證據調查』以行使『防禦權』為例。

此文則以民事訴訟案件原告為例說明,原告可爰『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可知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規定有關『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而得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前為各款事項之處理。而原告為維護訴訟權益可依『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中審查項目如『普通法院審判』、『本院管轄權』、『法律上顯無理由』之相關審查文件檢核是否有相關疑義情事,如原告被告雙方是否皆具備實施特定訴訟的權能之『適格』當事人。

因依民事事件審查項目程序,法院於收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訴狀後,即得依職權調查民事訴訟案件之原告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訴訟實施權者』而可提起訴訟逕行提告。『訴訟實施權者』亦可稱之為符合法律規定之『適格當事人』,意即可依自己之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因此『適格當事人』係對於特定之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原告被告雙方都應具備實施特定訴訟的權能才是『適格』之當事人。因此法院依職權調查,才得以依循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實體事項,並裁判有關權利與義務等爭議,以達到保障人民私法之權益。

因此書記官收受新案後應即調取二造之戶籍資料,並依時限送交各股配署之法官助理以調取登記資料並完成程序審查項目再檢卷送交法官候辦。而當事人即原告因而得檢閱法院司法人員為『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中『普通法院審判』與『本院管轄權』,以及『法律上顯無理由』等項目所調取之書面審查資料;例如二造之『戶籍資料』、『公司登記資料』、『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訴訟紀錄文件』是否涉有疑義情事;舉例說明如:法院卷宗內是否有同名同姓但身份證號不同之非原告的訴訟紀錄附入卷內之情形。倘若檢核有上述情事,則原告為維護訴訟權益可具狀或文函以陳明相關疑義事項,並提出『證據調查』作為行使『防禦權』之事由,以保障待伸張之相關法律權益。且原告亦也可依『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之相關檢核情形作為分析案情之用途,與評量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於案件審理之態度,以決定是否修改訴訟方向;而原告亦可爰此,即早為民事案件作各款事項之處理以評量可能之判決結果對於公司或個人所可能產生之問題,而將訴訟所衍生的風險降至最低。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PE4vcLaBT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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