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4)應用於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

此文以民事案件中之原告為例說明原告可依閱卷而檢閱『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所記載之行『準備程序』事項,而知受命法官即該案審理法官為閳明訴訟關係而行『準備程序』而得為各款事項係重要法律程序之一。而此篇亦將舉例說明原告為伸張法律訴訟權益,而行使『防禦權』之情形。

因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所主張之事項或聲明之內容可作為『言詞辯論』之重要準備,亦將影響各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中如何使用攻擊或防禦方法與主張之事項;此乃與當事人於『準備程序』後開始『言詞辯論』時,是否即能依循已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來評量各當事人所提出有利之事項、主張調查之事項有關;因此當事人能否最大限度地維護相關訴訟權益係與各當事人能否於『準備程序』中為各款事項作好準備,並提出有利之主張或聲明有重要關係。

當事人如不確定該案審理法官是否有為訴訟案件而行『準備程序』,則各當事人可依附入法院卷宗內之書面文件,例如『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送達文件記錄表』、或有無『準備程序筆錄』作判別;因附入院內卷宗之『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記載是否『行準備程序』事項,且『送達文件記錄表』亦有送達『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開庭通知書予各當事人之記錄。且法官於審理法庭中整理並協議簡化之各款爭點事項,亦由書記官記錄於『準備程序筆錄』中。

因而倘法官未以公開法庭形式行『準備程序』,亦又未請各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作簡化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時;則各當事人,尤以原告為維護相關訴訟權益,建議可於『言詞辯論』法庭中向法官提出行『準備程序』以為各款事項之說明與陳述,以及主張有利的事項,原告於法庭中亦應核對書記官是否將該主張記錄於『筆錄』中,那麼原告即可爰此並為主張有利之事項與主張之爭點例如請求將『調查證據』事項列為爭點具狀文函予法院以請求法官行『準備程序』,並作為當事人即原告『防禦權』之行使,以維護訴訟權益。

影音分享:https://youtu.be/2iPGFZPIDrI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