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5)應用於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

此文以民事案件原告為例說明,原告可依閱卷而檢閱『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和『筆錄』所記載之內容,與觀察出席法庭之『司法人員』於法庭中執行職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供評量訴訟案件之各種可能之情形,尤以可能發生對原告不利之狀況,原告可再依相關文件或證明,即早調整訴訟策略訴訟方向,而將訴訟所衍生的風險降至最低。

因依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以及由司法院所訂定的相關法律規定表示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應該依其職務內容處理文件,以及執行相關司法程序。

舉例說明如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由此可知,司法行政事務或訴訟程序係應該依照規定由特定司法人員執行其特定職務內容之事項;且相關司法書面文件係應送請權責單位主管核閱並用印,至核轉院長作核定; 因而司法書面文件係難有一見瞭然之錯誤。

所以倘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卻發現法院卷宗文件有不合於相關法律或法令規定之情形,或法院卷宗相關文件內容記載不同時,當事人即應仔細核對,再比對相關卷宗文件間差異,例如核對『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審查表』和『筆錄』間的記載有無出入,倘若有上述疑義情形發生,建議原告為主張或維護訴訟權益,可爰文函或書狀向法官陳明相關疑義事項,並提出如: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內容』作為向法院提出有關案卷文書,或司法人員執行其職務內容有疑義情形之證明,而得引用其內容以撰寫書狀或文函並提交予法院陳明或補陳相關意見,作為原告『防禦權』之行使。原告亦可再依相關文件或證明,即早調整訴訟策略訴訟方向,而將訴訟所衍生的風險降至最低。

影音分享:https://youtu.be/nzsA718qV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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