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2)應用於準備程序法庭前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與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且亦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故而法院可視案件輕微或重大;亦或二造對犯罪事實有無爭執,而依權責裁定更改審理之『訴訟程序』或『簡化證據之調查』;此乃另區分為『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而此文將以此作相關說明。

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其共通特點皆為審判簡易且快速,所以當事人能否視證據內容與被告犯罪之情形,即時行使『防禦權』以維護相關訴訟權益,益顯重要;因此當事人能否有效地判別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以適時行使『防禦權』,也可能將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如何對『證據調查』作相關裁示有關;意即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是否可逕行判斷調查證據的程序?以及是否可依自由心證認定對被告不利之『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

因而倘若當事人、律師於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或之前,未能即時對於起訴之事實作出有利之意見陳述以行使『防禦權』,並依此行使反對詰問權;則該刑事案件係有可能爰檢察官之聲請;或經法院依權責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審判,那麼即難爰『通常審判程序』提出正式調查之聲請,亦難還原事實的真相之可能。

所以當事人、律師爰閱卷之內容並即時檢閱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和各項證據,再依此推測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被告犯罪』之情形以供判斷是否一一具狀表示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而得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以作為行使『防禦權』之論述,另亦可作為向法院聲請駁回『簡易程序』之依據,以及主張案件不適合『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以利維護自身之訴訟權利。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ln5MCbgcQqA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