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4)應用於聲請輔佐人

輔佐人的資格,依法規定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或者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係屬與當事人熟識且具有互信基礎之親屬,故而可協助當事人即被告到庭表示意見與主張法律規定之行為。而案件起訴後,當事人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法庭向法官以言詞聲請符合資格之人作為被告之『輔佐人』以到庭協助表示意見。

而此文將以如何行使『防禦權』應用於聲請『輔佐人』作說明,因『輔佐人』有平衡被告意見表達之能力,此不僅有助於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亦可協助案件之審理。然而倘若當事人即被告有發生以下情形,則可能無法向法院提出『輔佐人』之聲請或可能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裁示撤銷『輔佐人』之指定:

第一種情形係被告已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
檢察官因被告己有公設辯護人參與訴訟案件,因而認為被告之『防禦權』未有損害之問題,因而對於『輔佐人』是否有擔任被告『輔佐人』之必要性提出疑義。

第二種情形係公訴案件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符合聲請輔佐人的資格提出疑義。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得作確認,被告是否具有心智缺陷、智能不足等的情形而需有『輔佐人』協助,而可能會有當庭諭知被告得補陳相關證據以供法院作裁示之情形。

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聲請配偶或其家屬作為『輔佐人』,一同到庭為案件表示意見,然而倘若被告經由檢察官提出疑義,或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諭知關於上述情事時,則建議被告於法庭後,可爰『審判筆錄』與原聲請『輔佐人』之書狀或『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以具狀或文函予法院法官表示有關檢察官與審判長、受命法官提出異議之情形並聲請函復關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輔佐人』之聲請,倘若有違背審判長、受命法官依『審判獨立原則』所作之裁示,則請法院法官提出其此裁示所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利被告主張刑事被告訴訟權利,並行使『防禦權』來維護權益,以俾利訟安。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uwOctC8_f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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