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7)應用於刑事案件審理單

對於當事人如何行使『防禦權』應用於『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此文將以交通事件之『過失傷害』案件為背景先來說明如何取得、以及何時檢閱卷宗之重要書面文件即『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較佳。

刑事案件經由檢察官偵查且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傳喚當事人即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後,當事人是否主張或請求聲請『閱卷』以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是否有『疑義』,係和法官於開庭審理中對於被告是否有不利之意見表示有關,當事人即被告、辯護人或律師因而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而爰法院卷宗之重要書面文件所示之內容,以決定訴訟策略。

倘若當事人即被告決定提出聲請以檢閱院內卷宗文件;係因法官於法庭中作出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表示或曉諭,則建議被告可爰『書狀』或『文函』以提出『閱卷』之聲請並陳明表示閱卷之範圍與方式,再依規定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或者書記官聲請付與影本,係較能主張權利之法律流程。

此乃避免發生因聲請閱卷之範圍不完整,反誤認卷內文件有缺漏之情形發生,因而又衍生出非預期的法律事件,反而將使當事人即被告更難以接受司法之現狀。故而建議提出『閱卷』之聲請時,即陳明表示『閱卷範圍』係為全卷,意即聲請閱覽全部之卷宗,所以辯護人、當事人即被告於法院『閱卷』時,倘發現卷宗不完整時,即能於閱卷室時即提出合法有據之『書狀』或『文函』以茲證明其合法性,會是較務實之作法。

一般而言,除有相關訴訟經驗外,當事人即被告較少於法院開庭審理『準備程序』前,即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閱卷』,或逕行文函予法院以提出『閱卷』之聲請;而係常見於開庭審理準備程序』後,或當事人被告經法院傳喚到庭行『準備程序』時,法官於審理『準備程序』法庭中對於被告有不利之意思表示,故而當事人或辯護人即判別需盡快向法官提出『閱卷』之聲請,以檢閱重要的法院卷宗書面文件如『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是否有可能之疑義,以利書狀或文函行使『防禦權』。

因刑事案件尤以交通事件之『過失傷害』公訴案件,其審理速度可能很快,法官係有可能於開庭審理『準備程序』時,即當庭裁示案件將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審判,因此被告係無法依其對於『通常程序』審判之理解來期待『調查證據』之方式及時間將完整至足以對於被告有利;此乃當事人即被告需要特別留意;才能為保障自身訴訟權益,即時提出相關主張或依據,不然恐對於未來訴訟之判決結果有相當大之影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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