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相關準備(三)無法委任律師之情形(1)

關於訴訟相關準備中,案件當事人在有經濟條件又不具特殊案件的情形下,當事人卻無法委任律師或不委任律師的狀況,本文以三件實例來作說明:

第一個例子乃案件當事人來不及委任律師的狀況。如案件當事人、被告之案件因種種原因和相關犯罪證據,而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僅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以致於當事人來不及委任律師以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的狀況,那麼當事人即僅能在不服簡易判決結果並決定提出上訴之前,緊急地委任律師為其主張法律權益;才不致低估進行訴訟所需具備的法律專業度,而使自身的法律權益受損並留下刑事案件紀錄即俗稱留下前科,而對未來的工作權產生影嚮,這是應特別留意的。

第二個例子則是原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但因當事人有非預期之主張或是作法,雙方因而產生無法化解之歧見,而使委任之律師不得不臨時自行解除委任的特殊案例。

當事人之非預期主張或作法即如當事人與委任律師對於訴訟之攻防方法有歧見,又如法院對被告作不利之裁示或法院法官一直未就聲請調查證據之事項作裁示,而無法為各款事項之準備等,而被告與委任律師分析案情後,即請求委任律師於訴訟中持續以不同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攻防方法。然此乃與委任律師之擅長訴訟領域、開庭態度、與隨之衍生之訴訟工作量與積極程度有關。所以倘若未預先與委任律師溝通訴訟需求與約定酬金費用,即冒然對律師提出各項請求,即可能產生許多權責義務之認知落差。

因為有許多律師對於具狀陳報與製作法律書面文件的數量及委任酬金有一定的比例原則與底見,且於法庭中對承審法官提出異議亦各有見解,乃不容當事人指揮訴訟之。

所以倘若雙方對於委任之權責義務的認知落差太大,也將致使委任律師自行解除委任,但此舉乃對於案件當事人與訴訟案件而言,會造成相當大的影嚮和傷害。

所以建議案件當事人應在委任之律師願意協調訴訟實務作法後,再溝通支付更高的委任律師費用以請求委任律師主張相關訴求會是較為合宜的方式,否則斷然解任委任律師或雙方難以配合訴訟進行,對於當事人與訴訟案件而言,都很難是很好的發展。

第三個例子則較常見於已有豐富訴訟官司經驗及一定的法律見識的當事人,因更有主見,且對於委任關係之權責義務有其見解,而難以與委任之律師有效溝通,以致難以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然而無法和法律專業人士一起討論案情並擬定訴訟方向,其實將對審判結果有很大的影嚮,且還可能因為法律專業度不足,而產生其它法律問題,而致使案情更加複雜,更難以解決,所以除非有不得不自行提起訴訟的理由,不然除了長期研讀法律相關知識如六法全書以助訴訟進行外,此仍建議應尋求其它專業人士的協助,才有可能找到機會突破盲點,達成所願。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ntdRB_auM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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