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相關準備(八)評估不適合自行打官司的情形

當事人進行訴訟相關準備工作時,除評估是否聘請律師為訴訟案件作辯護,當事人也可依本身能力與情形外,再與以參酌自行進行官司訴訟而非委任律師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列出五項情形以供當事人評量:

  • 當事人可先評估是否具有一定的閱讀能力。
    依實務經驗來評估自我閱讀能力是最為基礎也是最關鍵的能力之一,當事人也才得以有效學習法律知識,與習慣閱讀有詳實內容之六法全書,以供當事人作為撰寫訴狀文書之習慣。
  • 當事人可先評估是否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
    此乃關係當事人是否有能力自行撰寫具有法律效力之訴狀文書,並以此訂正文字,調整言詞敘述,或訂正錯字或漏字的能力;反之,倘若當事人未具有上述基本寫作與訂正能力,則可能衍生其它法律問題,不可不慎。
  • 當事人可先評估是否具有足夠的抗壓力。
    壓力,雖無所不在,但對於自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來說,壓力更容易隨案情之發展而嚴重影嚮當事人心理之狀況,所以先行評估自我抗壓力是否足以應對未知的訴訟挑戰亦是相當重要的評量項目。
  • 當事人可先評估是否可以合理化他人之違失事項。
    換言之為當事人是否具有『換位思考』之思想準備;也可解釋為當事人能否將對方之言語、作動合理化,並依此推論對方如另一當事人、司法人員或警員係合法有據才得以於法庭或政府機關公開表示『不合於』習慣認知之言論。如此推測,當事人才得以於特殊情況中,冷靜思考以突破盲點,並合法行使『防禦權』或『法律宣告』以應對方之攻防戰、言詞挑釁或故意之作動;才不致因肢體動作或者聲音表達太強烈等等原因,而在現場發生可能之違失情事而遭逮補且移送法辦等情況。所以是否能理性思考各種可能性,如推測對方可能採用之法律主張等等,也是評量是否適合自行進行訴訟之重點項目之一。
  • 當事人可先評估是否可以接受有限度使用資料作為證明來進行訴訟。
    此評量項目雖需爰法院閱卷才才得以清楚,然而僅盡可能使用閱卷所複印之卷宗書面資料作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明並以此行使『防禦權』等等,都是當事人可以合法使用作為法律主張還有依據的最佳證明。所以可否減少使用非政府機關之書面資料作為證明,並盡可能使用於法院閱卷所複印之文件,其實也是推定當事人是否有判別可能之違失的能力。

當事人可爰上述五點項目以評量是否適合自行進行訴訟,因為該決定已不僅以經濟能力為考量,也是評估訴訟進行中所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以為訴訟作各款事項之準備。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Yby9W6GPVTg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