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相關準備(二)是否委任律師

案件當事人之訴訟相關準備也包含決定提起訴訟或被列為被告時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才得以進行訴訟程序。

委任律師與否,就法律精神而言,案件當事人是否委任律師於 “一般情況” 中是可以自行決定的。但實務之司法訴訟程予應爰由適用之法規及案件類別判斷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而非個人意願決定委任與否。如『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行提起訴訟,意即『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訴而非透過檢察官提起告訴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表示『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訴之提起應由委任律師行之。

而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得自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以作辯護及主張權益。

然以概況說明,刑事公訴與自訴案件之案件當事人即被告,倘若未受限於經濟狀況或礙於特殊情形之困囿,大抵在權衡法律專業性與訴訟經驗後,仍會考慮委由律師為其主張權益。因刑事案件實屬有別於民事訴訟案件,就刑事被告而言,有效行使防禦權係被告訴訟權的核心保障,然而有效之行使防禦權,則需有高度法律專業知識與豐富訴訟經驗。所以倘非有特別之原因,不然以權衡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所需之專業與經驗程度,委任律師為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作辯護並執行訴訟相關聲請是對刑事被告較有保障之選擇。而民事案件則可以個人身份與需求來提起訴程並參與訴訟程序。

然而,許多訴訟案件的原告或列為被告之案件當事人,在面對司法程序時,倘非有特殊情形或是其它實際考量。大抵不會因為刑事或是民事案件的分別而決定自行提起訴訟,仍會選擇委任專業律師為其主張法律權益。以防止因訴訟專業與經驗程度不足而衍生更多問題,而更難以解決。

另外,本文亦爰二項實例以說明委由專業律師進行訴訟,並採取必要攻防方法較適宜之案例,例如案件當事人即使持有雙方簽章之契約作為證據並主張其法律上之權利,也可能依審判獨立原則而無法就審判之事項為有利之主張或證明。所以委任專業律師依其豐富訴訟經驗為案件當事人提出有效之攻防方法是有其必要性。

另以假扣押聲請作為說明委任律師之實務經驗,倘若另一當事人提出聲請假扣押,而我方無法有效且即時具狀聲明異議以請求法官駁回聲請,對於被裁示准予假扣押的當事人或企業來說則將會是特別的考驗且亦使自身權益受損。

另補充,案件當事人無論是否委任律師來進行官司訴訟,案件當事人也應在進行訴訟程序時作好各項計劃,才得以於訴訟情形不樂觀時,即早設定停損點以重新規劃各事項,亦包含財務分配的部份,以俾利與律師或是專業人士溝通並決定和解時機點或放棄上訴等決定。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pW58H8n6E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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