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相關準備(六)與律師咨詢內容 (2)

倘若當事人欲請求委任之律師積極投入訴訟而有意另行約定特定事項,以作為訴訟之各種準備,則可參酌以下所列之三點事項來作為參考資料。然而建議當事人在與律師溝通知之前,即應先評估整體客觀條件以考量是否有另行提出之必要;如參酌律師之訴訟方針或其事務所之人力分配情形等等,以依其訴訟經驗及法律專業度而得適時適地檢核出核心重點。

一. 約定閱卷相關事項,如閱卷頻率、閱卷方式是否為閱全卷並依頁作檢核等。其中如請求檢核證人具結、筆錄內容、當事人身份資料、附卷文件是否有缺漏等等事項,以確認和訴訟案件有關之個人身份資料、有無未檢核之書面文件附於卷宗內,又或者有無與事實不吻合之書證附於卷宗內等。倘有上開情節,當事人與律師即得依據閱卷結果來合理討論該訟案是否有其它不可預期之變因影嚮了訴訟案件,以作為分析案情之依據,並得委請律師為其適時主張法律權益,

二. 約定異議事項之情形,倘如承審法官裁示之內容與聲請事項不同,委任之律師係得依當事人之請求或可自主於法庭上提出異議,或另外具狀陳報,以維護各項法律權益?

而就實務情形,律師係依其訴訟經驗和專業領域以判斷是否提出異議事項,且律師亦依其之見解而有各自之訴訟方針;所以委任之律師是否在法庭上或另行具狀提出異議事項,乃視律師之訴訟策略及其見解而定,當事人倘能適時權衡委任之權責範圍而予以尊重較為合宜。

三. 約定同坐於辯護席上以檢核即時筆錄內容是否符合各方之大致語意,但建議勿因一或二字之錯誤或是漏字情形即頻繁地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較為貼近實務之情形。

然而倘若案件當事人對於書記官沒有據實紀錄證詞或供詞而提出異議,但未爰承審法官當庭諭知書記官更正或修改,則建議依法律規定之時限內另逕行具狀或文函陳明相關異議事項並據此提出修改之聲請較為合宜,以避免於法庭中以情緒性發言或肢體語言作為請求更正之方法,亦得避免訴訟期間發生其它問題或援亂秩序之情形,而影嚮訴訟之進行或發展,以俾利訟安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ieIyFX1OUj8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