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將以五種情形進行說明大致有哪些原因,是當事人撇除突發狀況而無法委任律師亦需自行進行官司訴訟之情形;有時當事人除視案情作判斷外,亦可參酌個人經歷以評估是否有自行進行訴之必要性。
第一種情形,現金存款不足而得自行進行訴訟。
雖是常見的情形,然而撇除委任律師之費用外,亦得評量自行進行訴訟卻經判決敗訴而得賠償損失之金額或易科罰金之風險,皆是當事人也應一併考慮在內的未知成本。
第二種情形,訴訟案件之執行成本過高而得自行進行訴訟。
此即為當事人有意委任,律師也難以接受之情形;較常發生於評估案件時,即知訴訟案件太複雜且有溝通與統合意見之困難,或者為當事人要求過多,律師評估結果係難以配合。
第三種情形,當事人可能為司法災民而得自行進行訴訟。
常見於當事人已有一定之訴訟經歷,但曾受限於律師之意見,而有無法伸張權利之經驗。所以當事人決定再另行提起訴訟時,即已清楚得自行進行訴訟才有機會伸張權利。
第四種情形,訴訟案件影嚮到其它人之利益關係發展而得自行進行訴訟。
此種情形較常發生於當事人為維護公益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案件,所以提起之訴訟對象常為政府單位、司法機關或者特殊機構等等;所以當事人提起行訴訟時,即清楚訴訟判決之結果常和金錢補償無直接對等關係。
第五種情形,當事人需高度自主管理與承擔訴訟風險而得自行進行訴訟。
通常為當事人極清楚訴訟方向將衡跨不同訴訟類型且需漫長時程之規劃,因而難以與他人共同訴訟。
期待透過以上五種情形之說明,能讓更多身陷訴訟案件之當事人,能有所警覺,且能及早為訴訟作好各項準備工作,而能將因訴訟所衍生之風險降至最低。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ZqFnbnnQ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