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1)應用於聲請調查證據

審判程序中,當事人為防止相關權益受損得爰法規或法院之訴訟文書、裁示而提出各項主張或聲請以行使法律賦予之『防禦權』。當事人或辯護人為維護訴訟相關權益而於刑事或民事訴訟中行使『防禦權』不僅甚為重要,為釐清案情真相而依聲請事項之准許或駁回情形,亦是真實判斷法院審理之方向,而當事人、辯護人並得以此擬定訴訟策略。

而此文係以常見之交通事故案件為例以說明如何行使『防禦權』應用於聲請調查證據。因車禍而訴訟之案件往往為釐清事實之真相,當事人、辯護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或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以供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酌並依證據認定事實之真相或犯罪之事實;且訴訟之雙方亦可依聲請『證據調查』之事項供整理主要『爭點』或『不爭執』之事項,故而爰交通事故事件作說明。

案件審理程序期間,倘若當事人、辯護人為確認車禍地點供釐清案發事實,而向法院提出聲請以請求鑑界為例,除應以書狀或言詞表示以聲請調查證據外,倘若未爰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示或函復有關聲請結果,當事人、辯護人即可另行函文或書狀遞交法院以敘明或補陳相關情形並行使『防禦權』,以利其它相關聲請事項之意見表示,並得爰此書狀再次提出聲請以請求裁示有關鑑界,且主張或維護法律相關權益。而此即為本文為說明如何行使『防禦權』應用於聲請調查證據之例子,以供當事人參考,並即早為訴訟作各項準備以降低訴訟風險。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4v0-4YVLS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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