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6)應用於審理法庭之訊問

關於審判中當事人即被告如何行使『防禦權』應用於法官訊問,尤以法官請被告對『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一般依實際開庭審理情形,辯護人、律師常會於法官訊問時表示會另行具狀來陳明意見。

然而倘若當事人對於法官訊問有關起訴書所記載之各項犯罪事實,以及證據清單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也如律師那般回答以書狀陳明或補陳意見的話,那麼,法官係有可能推論,被告如此回答是否是『均表示所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倘若法官於法庭中作出上述推論時,則建議被告對於上述推論,可於法庭中向法官聲請對已遞交予法院文函中所聲請的事項先作裁示,以利被告爰函復之內容為各款事項作準備,才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因為未經法院許可合法調查的證據,被告係難以表示有無證據能力,因而為主張或維護訴訟權益得行使『防禦權』。

因即使證據確鑿,對於被告而言,於法庭中對於法官之訊問,能立即表示完整之意見,係有其困難,且容易發生缺漏之情形,因此對於被告而言,最適宜依書記官最終記載於『審判筆錄』之訊問事項,於法庭後再另外陳明或補陳意見,如此,較能維護當事人即被告相關權益。

然而倘若法官對於被告於法庭中頻頻以另行具狀或函文補陳意見作回答,而另外對此作裁示的話,例如,法官仍諭知被告『須簡要表明意見』的話。那麼被告可選擇以之前文函予法院之相關文函來作回答表示,會是較為合理之處理,如此,亦可防止前後意見表示不一致,或有矛盾;而造成其它的問題。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PLe9fXI6boQ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