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防禦權(8)應用於刑事案件審理單

繼上篇文章係提及有關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當事人即被告可參考法官於審理『準備程序』法庭中對於被告之意思表示,來判別是否需盡快向法官提出『閱卷』之聲請,而得檢閱法院卷宗書面文件之內容如『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與判別是否有『疑義』之情事,以遞交書狀或文函供行使『防禦權』並維護權益。

此篇亦將依交通事件經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為背景來說明『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關於當事人即被告可留意之事項,以維護自身於法庭,以及訴訟之權益。因此,本文將以『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所記載之應傳喚對象為例來說明,以供被告判別到庭行『準備程序』之人所應負責之法律責任,所以,被告首先即可檢閱『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所文載之應傳喚之『被害人』,係以『證人』或『告訴人』,又或是『被害人』之身份到庭行『準備程序』,而得推測法官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方向與態度。

因即使該案件之『被害人』係以『告訴人』之身份到庭,其於公訴案件中所能主張之權利仍與自訴案件有所不同;而此係為公訴案件之被告應當留意之處,才能於法官裁示有關『被害人』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事項時,而能判別其所主張之權利是否合於法律;並迅速審酌是否為此行使『防禦權』而得向法院陳明疑義之情事以保障財產權益。因依目前實務情形,『被害人』對於其所受之損害而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被告賠償時,也常會向法院主張對於被告進行『假扣押』之聲請,而此對於被告來說,無疑是重大之權益損失;因此,被告對於『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所記載應傳喚之對象,係應留意並依此預作先好相關之思想準備較為適合。

且倘若『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未記載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但法官開庭審理『準備程序』法庭時,係主動曉諭被害人之家屬為『被害人』表示意見,那麼當事人即被告人即應有所警覺並為維護自身訴訟權益,而可於法庭中爰法律規定請求法官出示『被害人』依法所應提出之『刑事委任狀』,以證明被害人之家屬確實是依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委任代理人》之身份為『被害人』於法庭中發言且主張權利,因而被害人之家屬作為委任代理人即得負擔相當之法律責任,係不能於法庭中隨意發言或即興演出。

另外,當事人即被告人亦需要留意書記官對於被害人之家屬即被害人之委任代理人其於法庭中之言詞,係有確實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或『審判筆錄』中,尤以違背事實之言詞,如此,被告才能來為主張相關權利或依據,而得爰實際之書面證明如『筆錄』所記載之內容與『刑事委任狀』向法官提出疑義事項以行使『防禦權』而得主張調查證據,以避免對於判決之結果有所影響而損及相關權益。

影音分享:
https://youtu.be/JJT4lldh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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